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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50萬最高賠付限額並非固定

據新華社電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償付限額可調整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出臺,為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提供瞭明確的依據。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范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傢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傢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佈執行。

保費由金融機構交納

《條例》規定瞭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為切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瞭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形式。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采取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名詞解釋

存款保險是指國傢通過立法,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保費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當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傢和地區建立瞭存款保險制度。

這次公佈的《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瞭解到,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5-04-02/08405989194453452377如何貸款信貸年息6台中公教貸款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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